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7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