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12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已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無逃亡、勾串證人或共犯、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之虞,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家有高堂老母罹患心臟病又不良於行,尚有二名稚子,均有待被告照顧,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月14日起執行羈押、95年7月14日、9月14日、11月14日、96年1月14日、3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96年4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處無期徒刑在案,本院審酌上開重罪羈押原因仍在,復考量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質甚重,為保全被告以進行上訴程序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是否有逃亡、勾串證人或共犯、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之虞,原非本件羈押之原因,均毋庸審酌,其家中情況,亦不足影響本件羈押必要性之認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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