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72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所請求違約金部份,於借據上皆空白未約定
,故請提出相關之依據,以供本院核對,或具狀說明之。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