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同年月十五日止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二六九號(偵查案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在案,又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前開簡易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已經本院另依聲請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裁定宣告撤銷其緩刑確定。茲經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卷證,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