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訴字第5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0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 吳宇萱 住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107巷7號
7樓之17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陳明彥 律師 謝孟釗 律師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設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08號
7樓代表人 張貴華 (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江程碧鴻 住同上
胡秀卿 住同上輔助參加人內政部設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代表人 劉世芳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住同上6樓
呂雅鈞 住同上6樓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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