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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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5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 吳宇萱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陳明彥 律師 謝孟釗 律師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鄭朝元 (主任)訴訟代理人 許超俊
黃雅惠 輔助參加人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訴訟代理人 潘營忠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2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522號戶政事件,因認應適用之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登記及第21條、第46條變更登記,就有關性別認定事項之立法不作為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有牴觸憲法疑義,乃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