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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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森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永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森宇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楊永村
、許金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285,96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森宇自民國102年10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8,499元及自民國102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2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楊永村、許金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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