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黃福長
黃王蘭羅 黃碧黃根旺 黃福華 黃碧玉 黃福慶 黃碧相對人 王秋椅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法院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必須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始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之必要,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所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言,法院自無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具狀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為此聲請裁定供擔保金額停止本件拍賣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等8人因繼承原所有權人 黃德時 之不動產及債務,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以101年度司拍字第672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在案。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拍賣程序,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已經以前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明,復經本院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結果,並無受理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則相對人迄未執上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而無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自無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