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 楊勝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父親 楊文碧 、母親 楊潘金蓮 最新戶籍謄本、
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年10月迄今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四、請詳加說明積欠民間債權人 謝思義 債務之原因與其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用途為何?等等),是否有強制執行案件?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
六、就聲請人主張綜合所得稅負擔部分,請提出每月繳納分期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及按月提撥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父親楊文碧、母親楊潘金蓮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九、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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