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82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對人 林淑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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