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余勁毅 被告 藍凱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8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宜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