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附民原告 洪雪芳 年籍與住址詳卷
江俊男 年籍與住址詳卷 賴彩蓮 年籍與住址詳卷 許嘉俊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陳秋文 年籍與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宋珮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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