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248號原告東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75,1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402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