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245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丁○○丙○○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者暫時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