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 許麗紅 被告 許燕雪 被告 呂麗雲 被告 許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曉佩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 許麗紅 被告 許燕雪 被告 呂麗雲 被告 許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