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喆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曦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雅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雅茹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及106年2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及提出喆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業已合法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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