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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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格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15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梁格銘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增加「並基於竊盜之犯意」;㈡證據部分補充「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除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非佳,竟仍不知警惕,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為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行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已坦認犯行,且遭竊機車業經告訴人領回,此有告訴人警詢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2頁反面、第19頁),並考量其所竊機車價值,兼衡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資源回收業、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末查被告所竊得之機車,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受領,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159號被告梁格銘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格銘前於民國104年間,因犯2次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4年度審易字7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5月16日執行完畢;另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與前開已執行之有期徒刑裁定定為有期徒刑4月,僅執行餘刑1月而於106年1月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7月16日下午4時30分許,徒步行經彰化縣○○市○○里○○街00號對面空地前,見 林新普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留在機車上,即以鑰匙發動機車竊取之,供代步使用。嗣於同年月17日上午8時50分許,經警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與和平街口附近,認梁格銘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而循線查知上情,並在彰化縣○○鄉○○段000號查扣前開機車(業已發還林新普)。
二、案經林新普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梁格銘經傳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新普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照片6張、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月11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檢察官戴連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