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安淇 被告 李廣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