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柔萱 被告 陳墾南
大江運輸有限公司又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義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440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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