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上訴人鷹奇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振木 被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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