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11號
原告 張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芍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彥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11號
原告 張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芍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