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11號

原告 張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芍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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