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許慧 誼債務人 田豫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許慧誼 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田豫莠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6,27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許慧誼自民國105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4,06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田豫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豫莠、許慧│自民國105年8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4060元│誼│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豫莠、許慧│自民國105年9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60元│誼│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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