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易金寶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郭國飛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ꆼ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