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碧華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