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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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4號上訴人即被告廣聯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士銘 上訴人即被告鴻億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士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良宇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