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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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6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原告智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重生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根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 律師被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代表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參加人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採購案之招標,因不服被告之評選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7年6月22日署後採字第1070014544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關於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妙黛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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