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方志信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