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夢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11號),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項第6至7行關於「101年10月24日」之記載,更正為「101年10月29日」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個(檢驗前淨重0.009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36頁),其上既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梁夢娟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經聲請人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就上開扣案之殘渣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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