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被告乙○○
醫療財團法人 辜公亮 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林俊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之記載,應更正為「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