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91號
第1275號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秋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942號、第5052號、第6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秋香犯如附表1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1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秋香意圖不法取得他人財物據為己有,而基於竊盜的犯罪故意,先後於:
(一)民國107年4月28日下午3點25分至26分,在高雄市○○區○○路○○○○號的「寶雅生活館仁武仁雄店」(即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仁武仁雄分公司),從商品陳列架上竊取附表2編號1、2所示物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58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包包及外套內,並直接離去該處。之後因為該商家店員盤點發現店內商品短少,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經警方人員循線查獲。
(二)107年4月29日下午3點17分至34分,在高雄市○○區○○路○○號的「 小北 百貨」(登記名稱:寶翔生活館有限公司),從商品陳列架上竊取附表2編號3至8所示物品(共價值525元),得手後藏放在外套口袋內,之後走出店門口時,因防盜鈴響起,被該商家店員 楊美琪 發覺而報警處理,經警方人員到場扣得附表2編號3至8所示物品(已發還「小北百貨」),因而查獲。
(三)107年4月30日上午10點40分左右,在高雄市○○區○○路○○號左棟的「滿滿五金生活館」,從商品陳列架上竊取附表2編號9至13所示物品(共價值470元),得手後藏放在外套口袋及隨身包包內,之後被該商家店員發覺而報警處理,經警方人員到場扣得附表2編號9至13所示物品(已發還「滿滿五金生活館」),因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警方人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的供述。
(二)犯罪事實(一)的其他證據:證人即「寶雅生活館仁武仁雄店」店長 鄭文吉 在警方人員詢問時的證述、「寶雅生活館仁武仁雄店」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三)犯罪事實(二)的其他證據:證人楊美琪在警方人員詢問時的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楊美琪簽立的贓物認領保管單、「小北百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
(四)犯罪事實(三)的其他證據:證人即「滿滿五金生活館」店長 杜秋芳 在警方人員詢問時的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杜秋芳簽立的贓物認領保管單、「滿滿五金生活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
三、被告所辯不可採的理由
(一)被告否認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辯稱:我記得我有結帳。被告此部分所辯內容,與證人鄭文吉的證詞不符,故被告所辯是否屬實?已令人懷疑。再者,依據被告在警方人員詢問時所述,其為「寶雅生活館仁武仁雄店」的會員,而依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107年4月28日當天並無消費結帳的紀錄;且依據「寶雅生活館仁武仁雄店」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也顯示被告是在沒有結帳的狀況下直接走出該店。因此,被告的辯解與客觀事證顯然矛盾,更加證明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無從加以採信。
(二)被告否認犯罪事實(二)、(三)所示犯行,就此2部分犯行都辯稱:我有要結帳。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二)、(三)所拿取的商品如果真的有要購買結帳的意思,何必將附表2編號3至8所示物品放在外套口袋內,又何以會將附表2編號9至13所示物品放在外套口袋及隨身包包內?這些舉止實在與一般消費購物的行為有所出入,已經顯示被告所言的可信性令人質疑。再者,依被告、證人楊美琪、杜秋芳在警方人員詢問時所述,在犯罪事實(二)中,被告要離開「小北百貨」時,尚有拿1罐奶茶進行結帳,而在犯罪事實(三)中,被告要離開「滿滿五金生活館」時,則有拿1瓶水及垃圾袋要結帳,在這種情形下,被告如果不是要行竊店內商品,自然會將附表2編號3至8所示物品與上述奶茶、將附表2編號9至13所示物品與上述瓶裝水、垃圾袋一起結帳,但被告卻沒有在此時將附表2編號3至13所示物品取出結帳(此事實有證人楊美琪、杜秋芳的證詞可以證明),足見被告確實是基於竊盜的意思而拿取附表2編號3至13所示物品,因此,被告此部分所辯也是無法採信。
四、論罪科刑
(一)本件被告的犯罪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都不相同,侵害法益的對象有異,顯然是分別起意而為該3次犯行,應分論併罰(即一罪一罰)。
(二)依據被告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患有額顳葉失智症,本院因而去函該醫院詢問上述病症是否會影響被告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及其影響程度,而該醫院依據被告就診情形,回函表示被告所患病症有影響其上述能力之虞,但無法評估其影響程度,此有該醫院107年7月23日高醫附行字第1070104530號函在卷可證。本院考量被告為上述竊盜犯行,雖然都是竊取價值不高的身體清潔用品,但其尚知道選擇到不同商家行竊【犯罪事實(一)部分,並非當場查獲,但之後2日被告未再至該處行竊】,避免商家人員容易發現其犯行,行竊過程也會用外套、隨身包包藏放所竊物品,而非明目張膽的取走店家財物,其中犯罪事實(二)、(三)的犯行,又知道利用購買其他物品的方式(使店家人員認為自己只是到店裡購物的一般顧客)減少自行犯行遭發覺的機會。這些種種的作為,都與一般正常行竊的行為人無甚大差異,因此,即使被告患有額顳葉失智症,也無從認定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已經有顯著降低的情形,更遑論達完全喪失的程度,故本案並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的適用。
(三)本院綜合考量以下事項,就被告本件犯行分別判處附表宣告刑欄所載的刑度及如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及主文欄所記載的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1、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分別以上述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並不可取,但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2、被告3次犯行所竊得的財物價值,其中犯罪事實(二)、
(三)所竊得的財物都已經返還給被害人,又被告此3次所竊取的財物價值、所造成的損害雖然有差異,但相差不多,且都相當有限,故被告犯罪情節輕微。
3、被告就本案3次犯行都沒有坦承。
4、被告在本案3次犯行之前,並沒有任何犯罪的前科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前案判決)。
5、被告患有額顳葉失智症,且無法排除本案3次犯行有受該
病症影響的可能,但如前所述,被告遭上述病情影響的程度,尚未達到刑法第19條第1、2項所規定的情形。
6、其他刑法第57條各款所規定的事項。
7、被告3次犯行的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法相似,所竊取的財物總價值不高。
五、沒收
(一)被告在犯罪事實(一)的犯行中所竊取如附表2編號1、
2所示物品,為屬於被告的犯罪所得,且至今仍未返還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仁武仁雄分公司,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的規定,應宣告沒收其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在犯罪事實(二)、(三)的犯行中所竊得的物品,已經合法發還被害人,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的規定,就被告此部分的犯罪所得,不加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謝肇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宣告刑│沒收│├──┼────┼────┼──────────┼─────────────┤│1│犯罪事實│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即附表2編│││(一)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號1、2所示物品沒收,於全│││示犯行││算壹日。│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無。│││(二)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示犯行││算壹日。││├──┼────┼────┼──────────┼─────────────┤│3│犯罪事實│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無。│││(三)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示犯行││算壹日。││└──┴────┴────┴──────────┴─────────────┘附表2:
┌──┬───────────────────┬──────┐│編號│竊得物品│價值│├──┼───────────────────┼──────┤│1│ 麗仕 魅惑香皂-魅惑幽香1組(內含6塊)│79元│├──┼───────────────────┼──────┤│2│麗仕柔嫩香皂-水嫩柔膚1組(內含6塊)│79元│├──┼───────────────────┼──────┤│3│麗仕香皂1組(內含6塊)│69元│├──┼───────────────────┼──────┤│4│花王香皂4塊│共80元│├──┼───────────────────┼──────┤│5│ 可伶可俐 洗面乳1條│69元│├──┼───────────────────┼──────┤│6│露得清洗面乳1條│89元│├──┼───────────────────┼──────┤│7│ 旁氏 洗面乳1條│99元│├──┼───────────────────┼──────┤│8│3M抗痘洗面乳1條│119元│├──┼───────────────────┼──────┤│9│花王香皂2塊│共44元│├──┼───────────────────┼──────┤│10│麗仕香皂2條(1條內含6塊)│共130元│├──┼───────────────────┼──────┤│11│澎澎洗面乳2條│共138元│├──┼───────────────────┼──────┤│12│ 蜜妮 洗面乳1條│99元│├──┼───────────────────┼──────┤│13│ 珊拉娜 洗面乳1條│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