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東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東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羅東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但書規定,惟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均非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無不得併合處罰結果,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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