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家銘
許楷婗 周俊廷 周詩敏 張倍瑄 張柏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蓍祿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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