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柏青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田鳳林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同段1330建號之第一類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二、具狀表明本件聲請拍賣之相對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請提出債務人田鳳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如已歿,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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