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張永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0日│101年4月19日│100年10月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5號│毒偵字第1915號│偵字第8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60號│101年度簡字第850號│101年度易緝字第354││││││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60號│101年度簡字第850號│101年度易緝字第354││││││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102年2月1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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