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56號聲請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篁郁鄭玫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篁郁、鄭玫萱、債務人 鄭林秀花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鄭源 在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全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源在之繼承人有無向其最後住所地法院拋棄繼承之函覆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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