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蔡麗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郁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5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楊郁德、債務人 謝東照 、 蔡慧燕 、保證人 廖中妹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