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認其訴並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繼瑜
法官黃惠瑛法官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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