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王慶煌 被告 蔡為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7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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