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九九四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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