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瑋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張瑋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瑋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
1、3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10至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聲字卷第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附表:受刑人張瑋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102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084號│毒偵字第3084號│毒偵字295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2號│103年度訴字第22號│103年度訴字第6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4日│103年2月24日│103年5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2號│103年度訴字第22號│103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103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632號(編│執更字第2632號(編│執字第10492號(編│││號1至10已定應執行│號1至10已定應執行│號1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刑有期徒刑6年2月,│刑有期徒刑6年2月,│││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02號)│執更字第602號)│執更字第60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27日│103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55號│毒偵字第14號│毒偵字96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60號│103年度訴字第444號│103年度訴字第8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15日│103年6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60號│103年度訴字第444號│103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23日│103年7月7日│103年7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492號(編│執字第10435號(編│執字第12158號(編│││號1至10已定應執行│號1至10已定應執行│號1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刑有期徒刑6年2月,│刑有期徒刑6年2月,│││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02號)│執更字第602號)│執更字第602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61號│毒偵字第1005號│毒偵字10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37號│103年度訴字第919號│103年度訴字第9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8日│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37號│103年度訴字第919號│103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2158號(編│執字第11339號(編│執字第11339號(編│││號1至10已定應執行│號1至10已定應執行│號1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刑有期徒刑6年2月,│刑有期徒刑6年2月,│││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02號)│執更字第602號)│執更字第60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6日│102年12月5日│103年3月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117號│偵字第29161號│偵字2916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6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65│104年度審易字第46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6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65│104年度審易字第465│││││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5734號(編│執字第7820號(編號│執字第7820號(編號│││號1至10已定應執行│11至12已定應執行刑│11至12已定應執行刑│││刑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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