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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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693號聲請人 殷淑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杜仙妹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領有中低收入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惟提出之臺東縣臺東巿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周舒雁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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