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民事類【裁判字號】106,家訴更一,1【裁判日期】0000000【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裁判全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本。
二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三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17條本文規定甚明。
又向法院傳送之文書,未依本法及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等之書狀規定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受者不符、無傳真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而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即明,上開事項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另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於民國105年5月24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起訴狀,然該起訴狀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記載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又原告於起訴狀未明確記載訴之聲明即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亦未隨狀傳送附表一、附表二,僅於訴之聲明泛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本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本息。」核其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於法亦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扣押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雅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