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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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被告 陳益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