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陳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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