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黃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廣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於臉書社群網站貼文道歉。關於前者,係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60,000元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關於後者,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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