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 林揚順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 徐明豪 律師被告 林絹紋
林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月5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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