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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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葉俊志 被告 周昱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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