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債權人 羅亦辰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邱冠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科斯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天創數位科技)積欠伊二個月薪資,惟卻以邱冠勛為相對人請求給付,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對債務人邱冠勛之請求依據,該通知並於同月19日寄存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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