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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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賴麗莎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李柯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110年3月10日166,530元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