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廖義政 被告 劉耕旭 法定代理人 劉儼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9,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2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童淑敏